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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管廊电气安全
产品介绍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方面技术的程度,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上班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在查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并且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企业来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都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3年度,公司需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5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由本公司支付,不计入财务审计费内。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之间有销售商品、采购商品、供应蒸汽、租赁场地、接受劳务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3年度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15,980万元。2022 年度上述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9,303.03万元。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建军、眭敏、张晶晶已回避表决,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AI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830万元,净资产1,435万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3,977万元,净利润-565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要经营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640万元,净资产1,21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510万元,净利润14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大亚智慧家居(江苏)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 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大亚智慧家居(江苏)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要经营业务为防火门、木质门窗、木质门窗套及其木制品、木质门窗配套用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安装、调试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10,541万元,净资产52,56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5,574万元,净利润2,169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 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足够的支付能力。

  主要经营业务为柜体、移门、板式家具制造、销售、安装,五金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9,244万元,净资产43,33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0,074万元,净利润3,109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 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足够的支付能力。

  主营业务:厨房设施、家具、板材、五金交电、装潢材料、日用百货、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项目施工;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919万元,净资产-970万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2,536万元,净利润261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平稳,资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履约风险可控。因本次交易是向关联方采购木门、接受其木门安装服务,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形。

  主要经营业务:汽车轮毂、变速器、汽车发动机缸盖、减震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高铁配件、轨道交通通信领域配件及其他配件等产品设计、开发、生产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7,889万元,净资产23,17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68,429万元,净利润236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4%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要经营业务:包装装潢材料、食品包装材料和药品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铝箔复合材料、直接镀铝材料、铝转移材料的制造,包装装潢印刷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22,566万元,净资产23,94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92,055万元,净利润3,416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营业务:滤嘴棒、烟用丝束,化纤制品、塑料制品、纸塑包装制品的制造,滤嘴棒研发技术及技术服务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39,421万元,净资产37,760万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88,903万元,净利润23,637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大亚滤嘴材料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大亚滤嘴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主营业务:工业及自动化产品、通信产品、电子科技类产品、家电、通讯产品及设备、机电设施、仪器仪表、零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光电子通讯为主的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及激光印刷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产销售铝箔及制品、化学纤维品、多层共挤膜、烟用滤嘴材料、有色金属压铸件、摩托车汽车轮毂;各类家具的制造、加工;进料加工及“三来一补”业务,实业投资;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普通货物的仓储、包装,物流信息、物流业务的咨询服务;公司自营进出口业务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818,796万元,净资产901,473万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309,214万元,净利润63,781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因本次交易为向关联方租赁,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形。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18,646万元,净资产80,228万元,主要经营业务收入50,138万元,净利润1,431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财务情况稳定,且经营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非常良好的履约能力。因本次交易为向关联方租赁,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形。

  主要经营业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软件开发;装卸搬运;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木材采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货物进出口等。

  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498万元,净资产1,7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850万元,净利润-134万元(未经审计)。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福建鲲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的控股子公司。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25,420.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4%。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福建鲲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平稳,资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履约风险可控。因本关联交易为接受劳务行为,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形。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大亚智慧家居(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营销售卖协议》,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营销售卖协议》。

  (1)定价原则和依据:经双方协商,价格应根据乙方所在地的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行情报价予以确定。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A、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甲方支付一笔费用;B、甲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乙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C、乙方对甲方提交的产品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乙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2)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采购协议》。

  A、不得违反下列原则: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行情报价;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行情报价,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

  B、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经协商,价格应在产品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5%一10%。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A、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按季度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B、乙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甲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C、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甲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2)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产品采购及安装协议》。

  A、不得违反下列原则: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行情报价;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行情报价,则为推定价格(推定价格是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实际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构成)。

  B、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经协商,价格应在产品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5%一10%。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A、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或安装配置服务按季度向乙方支付一笔费用;B、乙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甲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C、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甲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2)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大亚滤嘴材料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蒸汽供应协议》。

  (1)定价原则和依据:经双方协商,价格应根据乙方所在地的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市场行情报价予以确定。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乙方应就甲方提供的蒸汽按季度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应于每季度完结之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前项所述款项的具体金额,并提供充分及合理的依据。乙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对甲方提交的蒸汽费用如有疑问,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的15日内提出,乙方有权审核并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2)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租赁协议》。

  ①定价原则和依据:租赁面积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租金参照丹阳市当地同等条件租赁标准,按年度收费。

  ③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年度支付,每年12月底之前甲方向乙方付清当年全部租金。

  ②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③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3年。

  2、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租赁协议》。

  ①定价原则和依据:租赁面积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租金参照丹阳市当地同等条件租赁标准,按年度收费。

  ③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年度支付,每年12月底之前甲方向乙方付清当年全部租金。

  ②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甲方)与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租赁协议》。

  ①定价原则和依据:租赁面积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租金参照丹阳市当地同等条件租赁标准,按年度收费。

  ③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年度支付,每年12月底之前甲方向乙方付清当年全部租金。

  ②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③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3年。

  4、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办公房屋租赁合同》。

  ①定价原则和依据:租赁面积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租金参照丹阳市当地同等条件租赁标准。

  ②交易价格:租赁面积共计6,239.02m2,租金按照2.2元/平方米/日计算,该费用含水、电、气、管理费用等,含9%的增值税,租赁期年租金为5,009,933.06元(含税)。预计税后年租金不超过460万元。

  ③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租金。

  ③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3年。

  5、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租赁协议》。

  ①定价原则和依据:租赁面积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租金参照丹阳市当地同等条件租赁标准,按年度收费。

  ③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按年度支付,12月底之前甲方向乙方付清当年全部租金。

  ②生效条件和日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③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3年。

  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甲方)分别与福建鲲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署的《货物运输合作协议》。

  (1)定价原则和依据:运价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可比当地市场行情报价执行。乙方承诺前述运价为其对外最优惠运价,在协议期内,若乙方对第三方运价低于约定运价,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按调低后的运价执行,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A、运费的结算时间为每月的26日至下月的25日为结算周期,12月份截止至31日。B、乙方应于每结算周期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周期的运费清单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邮件给甲方指定的人员。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运费清单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对完成的运费清单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邮件确认给乙方。如果甲方对运费清单有异议,甲方必须向乙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后解决有争议的费用。C、乙方在得到甲方确认的运费清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有效的可供甲方抵扣的运输发票,并送达至圣象集团物流部指定人员处。D、甲方审核发票无误后,45天之内以银行划拨方式将运费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从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止。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选择与关联方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大亚智慧家居(江苏)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合雅木门有限公司、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因地理条件的优势及产品质量稳定的优势,大大降低了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分别向上述关联方销售地板、墙板或饰面板等产品用于其日常生产经营,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且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选择与关联方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和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根本原因是为满足公司整装一体化的需要,采购上述公司衣橱柜、门、柜等产品用于日常销售,同时利用圣象集团有限公司现有的销售网络,逐步扩大“圣象”品牌效应,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没影响。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江苏美诗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和大亚整装智慧家居(福建)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销售衣橱柜、门、柜等产品用于其日常销售,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且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选择与关联方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根本原因是为满足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优先采购该公司木门产品或接受其木门安装服务,有利于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没影响。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采购江苏大亚家居有限公司木门、接收其木门安装服务,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且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选择与关联方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亚滤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根本原因是因地理条件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双方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没影响。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大亚(江苏)地板有限公司向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亚滤嘴材料有限公司供应蒸汽,保证了大亚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大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大亚滤嘴材料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且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选择与关联方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亚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根本原因是上述关联方与本公司同属一个工业园区,因地理条件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双方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没影响。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强化地板分公司以及圣象实业(江苏)有限公司分别向关联方租赁仓库、场地、厂房以及办公房屋,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且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选择与关联方福建鲲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交易主要是因地理条件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双方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本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此类关联交易是福建鲲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大亚木业(茂名)有限公司、大亚木业(肇庆)有限公司提供部分运输服务,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原材料的采购量和产品的销售量持续不断的增加,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预计将持续此交易。且此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也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根据《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3名独立董事(刘杰、冯萌、张立海)仔细审阅了公司事前提供的有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客观必要的,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3名独立董事(刘杰、冯萌、张立海)就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在董事会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详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了各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并对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后,现就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因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

  3、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专项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企业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3名独立董事(刘杰、冯萌、张立海)现就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的差异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年初预计产生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受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影响企业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